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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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刑法》第326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的構成要件從四個方面
(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並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核定公佈的屬於禁止經營的文物。
(二)客觀方面
行為人必須具有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且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倒賣的不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就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本條第2款之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同時以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
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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