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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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的構成條件有:
1、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管理制度;
3、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4、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義務,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
二、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一般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可以判緩刑嗎?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罪只要符合條件是可以判緩刑的;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珍貴的文物是屬於國家重點的保護對象之一,而作為工作人員失職造成文物損毀的話,那麼此行為已經構成了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只要執法人員在偵查時所構成的條件與法律相符合,那麼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所以,過失也是需要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