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與危害結果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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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與危害結果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犯罪未遂與危害結果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犯罪未遂的話是沒有造成危害結果,犯罪未遂的認定標準是:

(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犯罪行為進入了實行階段。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現為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並不是凡是發生了犯罪結果的都是犯罪已經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抑止犯罪意志、抑止犯罪行為和抑止犯罪結果。

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果都已經造成了危害結果,那就不算是犯罪未遂,屬於犯罪既遂,不過,因為犯罪嫌疑人沒有達到犯罪目的的原因,並不是自己主動中途反悔了,所以如果不追究未遂犯的刑事責任,也是縱容了犯罪嫌疑人的這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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