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案件 - 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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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立案標準: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等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等;
三,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等,以吸引我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規定追究責任
四,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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