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賭博提供條件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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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賭博提供條件可能涉嫌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並沒有特別的入罪標準,只要以盈利為目的開設賭場,並有人實際使用,不管賭場是否盈利,均構成該罪。所以只要是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為賭博提供條件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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