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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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醫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非法行醫罪和招搖撞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犯的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單一的,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行為人主要是利用就診人缺乏醫療知識,假裝自己醫術高明而欺騙被害人。詐騙罪行為人則是使用騙術,即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

3、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能夠負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表現為間接故意或過失。詐騙罪表現為直接故意。

二、招搖撞騙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一般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關鍵在於“騙”,如騙取金錢、愛情、職位、榮譽等,從而獲得非法利益。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在司法實踐中,必須要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後,才可以對招搖撞騙罪和非法行醫罪進行合法的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當事人有異議的,還可以通過申訴的方式來進行維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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