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江蘇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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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江蘇量刑標準

近幾年,隨着社會的發展,國家對於公民權益的保護越來越重要。在現實中,如果發生信用卡詐騙,根據法律的規定,犯罪人員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信用卡詐騙如何量刑有一個標準,各個省份可能會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略有調整,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信用卡詐騙江蘇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信用卡詐騙江蘇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信用卡詐騙罪作出了明確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信用卡詐騙罪的主刑最高為無期徒刑,無死刑。

二、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都是按照涉案金額的大小來決定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信用卡詐騙金額達到五萬,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中的金額巨大,這種情況一下當事人會被處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刑期。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惡意透支信用卡也屬於信用卡詐騙中的一種,也應受到法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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