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信用證詐騙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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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信用證詐騙罪進行認定

實踐中不僅有利用信用卡實施犯罪的情況,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的也不少,而此時構成的就是信用證詐騙罪了。但最終是否真的構成此罪,還需要作出專業的認定才行。那麼在司法實務中應該如何對信用證詐騙罪進行認定呢?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如何對信用證詐騙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信用證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以及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信用證詐騙罪與一般詐騙罪主要不同之處是行為人利用信用證這一特殊的犯罪工具,整個詐騙活動緊緊圍繞信用證為中心而展開。

3、主體要件

信用證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只要實施了信用證詐騙行為,均構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由於信用證主要用於國際貿易之中,故這裏的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二、認定信用證詐騙罪有什麼標準

認定信用證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核心在於認定其客觀方面。而認定該罪的客觀方面,關鍵在於信用證詐騙行為。信用證詐騙行為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進行詐騙的。

偽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仿照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形狀、格式、規格、內容等,採用印刷、描繪、複製、拓印等方法,非法制作虛假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行為。變造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是指行為人對真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採用塗改、剪接、挖補等方法,改變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的內容、條款等,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的行為。行為人既可以使用由自己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也可以使用由他人偽造、變造的上述物品。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作廢的信用證,是指因不具備有效條件而被放棄使用的信用證。如過期的信用證,無效的信用證,可撤銷的信用證經有撤銷權人撤銷的。行為人需要明知是作廢的信用證而使用的。

3、騙取信用證進行詐騙的。

騙取信用證是指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欺騙銀行為其開具信用證的行為。騙取信用證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在著名的衡水信用證詐騙案中,梅直芳等犯罪分子就是採用向中國農業銀行衡水支行提供虛假的“引資”承諾書和“合作伙伴”名單等手段,騙取了高達100億美元的信用證。

4、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這是指以上述3種方式之外的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是開證申請人利用 “軟條款”信用證,即“陷阱”信用證,單方面解除開證行保證付款的責任,從而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自然人犯本罪處理。如果涉嫌信用證詐騙罪,第一次被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最好及時與專業的刑辯律師取得聯繫,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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