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票據詐騙罪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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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對票據詐騙罪進行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則構成票據詐騙罪。那麼,在實際案件中,我們該如何對票據詐騙罪進行認定呢?具體來説,票據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針對以上問題,下文將一一為您進行解答。

一、如何對票據詐騙罪進行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本節第20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票據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票據詐騙的前後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票據詐騙共犯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二、票據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

一般説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2、區分票據詐騙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往往又是聯繫在一起的,表現為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然後使用該偽造、變造的票證進行詐騙活動,這種情形實際上屬於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即按票據詐騙罪論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關於應該怎樣認定票據詐騙罪的問題,相信大家在閲讀了上文之後已經有所瞭解吧。應當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依據行為人自已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瞭解整個案件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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