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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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

詐騙罪就是指為了謀得自己的利益通過謀騙、詐取等方式獲得他人財物的行為,在我國如果抓住了有詐騙行為的犯罪嫌疑人就會根據我國詐騙罪的量刑標準進行判決,但是詐騙罪也是可以申請緩刑的,不過會有一些限制。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吧。

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

根據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未退贓或退賠的;

二、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重處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處10%: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等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詐騙被行政處罰的;

9、詐騙作案10次以上的。

也就是説,要是詐騙罪的犯罪分子存在上述三種情況之一的話,那麼即使符合我國對適用緩刑的規定,那麼也是不能對該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這也就是詐騙罪適用緩刑的限制條件。

在詐騙罪中想要適用緩刑,除了要具備我國對緩刑的條件外,針對具體犯罪還存在一些限制。在詐騙犯罪中,要是犯罪分子具有上述三種情況的話,那麼就不能適用緩刑。關於詐騙罪判緩刑有哪些限制的相關內容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這裏,希望本站小編的整理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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