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緩刑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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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怎樣的犯罪,只要其符合法律規定的緩刑的條件,那麼就有可能適用緩刑。這句話同樣適用於交通肇事罪,但是法律對其也有一定的使用限制。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了解交通肇事罪緩刑使用限制方面的知識。

交通肇事罪緩刑有哪些限制

一、交通肇事罪緩刑使用的限制

除未成年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未作賠償的;

(二)曾因交通通肇事被判刑的;

(三)交通通肇致人死亡後逃逸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

(四)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個以上特殊違章情節且負事故全部責任致人死亡的;

本節所指特殊違章情節是指: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具有上列情形,但合議庭或獨任庭認為判處緩刑有利於案件審理的,報院長批准或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發生重大事故

1.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處所謂“發生重大事故”,根據《交通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刑事案件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

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佔少數)。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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