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追贓存在哪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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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追贓存在哪些問題

一、集資詐騙罪追贓存在哪些問題?

司法實踐中,我國刑事追贓制度存在以下幾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1、刑事追贓缺少制度制約。刑事追贓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這是“重刑輕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訴訟仍然側重於打擊犯罪,司法機關並沒有足夠的追贓動力,亦沒有完整的追贓制度予以保障。

2、司法資源配備不能適應追贓需要。刑事追贓的過程不可避免地要適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規範對贓款贓物的權屬、性質、範圍等內容進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員相關專業能力的不足是我國刑事追贓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瓶頸之一。

3、刑事追贓程序運行封閉。追贓程序的封閉性突出表現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權益保護應當放到與打擊犯罪一樣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設計上應當賦予被害人、相關利害關係人參與途徑和方式,增強追贓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的完美結合。

4、刑事追贓缺少監督制約。刑事訴訟過程中,公、檢、法三家都有追贓的責任和義務,但是無監督的責任等於無責任,責任監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贓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二、追贓制度的特點

1、利益恢復性。利益恢復性與權利救濟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是刑事追贓制度的基本屬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對一切違法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以儘量恢復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狀態,所以,刑事追贓主要是利益恢復,不具有懲罰性。

2、民事責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行為的本質是民事侵權行為,法律將其中部分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之後,改用追贓手段予以救濟,這是刑事化的民事責任,追贓制度的運行不能完全脱離民事責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3、程序運行的強制性。刑事追贓程序的強制性是民事責任刑事化的必然結果。追贓是相關機關的法定責任,並不是應申請的行為,追贓過程與刑事訴訟過程同在。

三、非法集資詐騙錢能否要回來?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該《意見》第八條:關於跨區域案件的處理問題規定: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可以由不同地區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別處理。對於分別處理的跨區域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按照統一制定的方案處置涉案財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處置涉案財物,構成瀆職等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你投入100萬,這個案件1個億,最後清理的時候就是1500萬,清退的比例就是15%,都是一樣的。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着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所謂追贓大家應該都能理解得了的,就是司法部門通過一些強制性的手段去追繳回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這些贓款日後都是要全部清退給受害者的。但是,除了部分贓款被安卓嫌疑人揮霍一空以外,我國在追贓問題上存在的這些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往往也給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一定的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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