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監視居住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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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錯誤監視居住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錯誤監視居住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錯誤監視居住的賠償標準是每日284.74元,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2018年5月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在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84.74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25.85元。

《國家賠償法》作為規範國家賠償制度的專門性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對錯誤監視居住造成的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沒有排除這種賠償責任。該法第17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監視居住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採取逮捕措施以後,由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家庭狀況的原因或案件訴訟時限的需要而採取的強制措施,其符合採取逮捕措施後的前提條件,又有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的後果要件。因此國家賠償法已把錯誤監視居住隱含在刑事賠償範圍內。

二、監視居住的條件

公、檢、法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審,但無法提供保證人和保證金的,也可以監視居住。

三、監視居住時間是多久?

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錯誤監視居住是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比如錯誤監視居住的時間一共就長達6個月,按照30天計算的話一共就是180天,執行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應該支付的賠償款就是用180天乘於284.74元。工作人員不經批准自己採取監視措施的,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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