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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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和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麼?

管制和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麼

管制和監視居住的區別是法律性質不一樣,管制是一種刑罰種類,監視居住是案件偵查階段的一種強制措施。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犯罪嫌疑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適用管制的條件是什麼?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非常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其實管制的這種判罰形式是非常輕的,因為當事人不需要入獄服刑,但是在實施管制的過程當中,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也相對的受到限制。但管制、緩刑等這些判罰方法,都跟監視居住的意義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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