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和逮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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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和逮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和逮捕的區別主要是什麼?

1、概念不同

監視居住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住所,並對其行動加以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適用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證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條件不同

1)監視居住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應該説監視居住和逮捕是截然相反的,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有可能是為了獲取更加確切的犯罪證據,這其實也是一種比較常用的刑偵方法,通常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改為監視居住的可能性。這兩種方法也不是受害者有權利選擇的,司法部門也無權來回切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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