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認罪還要不要批捕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如果不認罪還要不要批捕

一、如果不認罪還要不要批捕?

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認罪證據確鑿可能會批捕,批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其實批捕後要做的事情不應該是全部都集中在申請取保候審了,特別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師該清楚,取保候審和批捕之間的適用條件是相互矛盾的。即使是在刑事拘留階段,公安機關剛刑事拘留了當事人,律師瞭解過案情後也馬上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二、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説,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刑事案件不管到了什麼時候都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的態度而影響到司法機關的辦案思路,批捕,定罪,量刑等這些都不需要去徵詢犯罪嫌疑人的意見。不僅是批捕,即使到了最終庭審階段犯罪嫌疑人還是不認罪,但沒有任何無罪證據的話,一樣可以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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