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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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

一、法院批捕人要不要收監?

批捕了就會看押在看守所,但不是收監,不到監獄。想不進看守所,除非是有重病或女人懷孕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二、收監執行的種類和條件

(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

1、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決的罪犯。

2、判決的刑罰必須是實刑。

3、管制、緩刑(除死緩外)、監外執行、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收容教養、強制戒毒等不屬於收監的範疇。

(二)、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否則,就要宣告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即收監執行)。撤銷緩刑的情形有以下三種:

1、緩刑期間再犯新罪。這裏的新罪,是相對於已判之罪而言的,它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過失犯罪,既包括同種之罪也包括異種之罪。只要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就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新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2、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説明犯罪分子隱瞞了部分罪行,沒有認罪伏法和真誠悔罪,應當依法撤銷緩刑,對漏罪和原判之罪實行數罪併罰。

3、緩刑期間嚴重違法。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也應當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

1、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2、拒不報告行蹤、下落不明的。

3、採取自傷、自殘、欺騙、賄賂等手段騙取、拖延暫於監外執行的。

4、兩次以上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提交醫療、診斷病歷材料的。

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合上面所説的,被批捕不是被判刑,任何案件在沒有被判決之前都是不能進行收監的,只有等到真正的該服刑的那一天,執法人員才會作出收監的行為,所以,對於處理任何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程序,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每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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