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拘留期限30天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延長拘留期限30天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長期限及理由。即延長拘留期限的情況分為兩類:
一是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二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在司法實踐中,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現象卻非常嚴重,通過對這些延長拘留期限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在對延長拘留期限的法律適用上,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法律對《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一款“特殊情況”的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於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謂的“特殊情況”為由延長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認為,一般案件拘留後只要在七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違法,從而忽視了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規定,致使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的案件很少。
第二,對《刑事訴訟法》第91條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款時存在着以下一些問題:一是隻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 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3條和第82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 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於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目前我國刑訴法對於延長刑事拘留的相關規定還存在着諸多的問題,比如所謂的特殊情況這都是由公安機關説了算的,司法部門隨意延長拘留期限的這種情況非常的普遍。但是在短期之內,這些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肯定是沒有辦法得到根本的解決的,司法部門在整個刑事案件偵查中還是佔有很大的優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