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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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過程中,可能會對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就會將其羈押在看守所,但此時尚不能證明其就是有罪的,因此也不宜長時間進行羈押,那通常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做詳細解答。

看守所羈押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過七天。(共一個月零七天)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證據確實充分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認為犯罪證據不確實充分的予以釋放。(共四個月零七天)

移送檢察院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檢察院認為構成犯罪的,向法院起訴。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立即放人。檢察院認為有可能構成犯罪但是證據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共五個半月零七天)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終結後,再次移送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從新審查的期限不超過一個半月。(共七個月另七天)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共九個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共十二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共十五個半月零七天)

檢察院起訴後,案件審理中,檢察院要求補充偵查的,補充偵查期間為一個月。(共十六個半月零七天)

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案件不屬於本級法院管轄的,無權判決。要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級法院不能接受下級檢察院的起訴,只能讓同級檢察院重新起訴。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共十七個半月零七天)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共十九個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時間最長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況,經過辦理一定的審批後可以延長羈押期限。

未決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除了律師外不能和家屬和其他人。

法院判決後,如果判有罪,判決前的羈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羈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決無罪,羈押一日賠償一日的工資。

對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羈押的,可能是採取的刑事拘留,也有可能是直接進行的逮捕,在不同的強制措施下,法律中規定的看守所羈押期限是不同的,這方面的內容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當然,如果有超期羈押的情況,那此時就要對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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