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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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適用於是刑事案件,檢察院若是決定不批捕同時也不起訴犯罪嫌疑人那麼就會啟動聽證的程序,刑事案件一般都會經過逮捕的程序之後才會起訴,對於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偵查的任務,但是檢察院卻不批捕也不起訴的情形還是比較少的。

一、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

不批捕不起訴聽證宣告制度規定檢察院若是決定不批捕同時也不起訴犯罪嫌疑人那麼就會啟動聽證的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不批捕不起訴還要判刑嗎

不會判刑。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檢察院若是不同意逮捕也不起訴犯罪嫌疑人,就必須要執行聽證宣告的程序,公安機關已經完成了偵查的任務,但是檢察院依舊沒有同意逮捕的請求,在審查之後也決定不起訴,此時犯罪嫌疑人是不會被判刑的,最多隻會被要求支付罰金。在檢察院做出不逮捕不起訴的決定之後,必須要啟動聽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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