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情節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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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情節是怎麼規定的?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情節是怎麼規定的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3、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其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1)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0人以上,或者輕傷1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其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五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七年:

(1)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傷15人以上,或者輕傷3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萬元以上的。

4、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2)前款人員犯玩忽職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具有兩個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九年;情節嚴重的,為有期徒刑十年。

像是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情節,規定的也比較詳細,實際上是立法部門進一步的細化了量刑情節,這樣才能相對應的約束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因為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損失也都不能一概而論,包括家加重處罰的情形,也不能由法官單方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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