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玩忽職守開出公職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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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玩忽職守開出公職的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玩忽職守開出公職的規定是什麼?

公務員玩忽職守開出公職的規定是依據我們國家的公務員管理條例來做出的一個明確的規定,之前有人在問公務員被判三年半實刑,單位要請示市局建議開除公職,但找了關於公務員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判刑就開除的條文,所以一時找不到法律依據。

是根據57年的一個政紀處分的文件,不過根據新公務員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已不符合公務員的任用條件了

目前各地對公務員的開除主要是通過紀律條例或政策來確定的,規定會有一些不同,一般如公務員受刑事處分的、公務員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反計生政策超生的、參與賭博的、經營娛樂場所的、參與經營小煤窯的等就會被開除公職。

二、公務員的處罰:

國家公務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因玩忽職守造成損失,或利用職權謀取非法利益,或犯有其他錯誤行為者予以懲處。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 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公職。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處分凡涉經濟問題的,同時予以經濟處罰。一般處分由本部門首長、任免機關,或監 察機關定。開除公職的處分,由任免機關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公務員法啊追究刑事責任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在先. 觸犯公務員法以及相關紀律被開除也是有依據的。

這個回答不能説不對,但也不是很完整。事實上,公務員因刑事犯罪被開除公職的法律依據是有的,那就是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詳細規定如下: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些處罰類型的規定的話,那麼可能是在有一些內部的管理人員,也就是國家機關的人員,他們所依據的一個法律規定的話,是由專門的法律的,比如説有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處分的條例來給予一定的罷免或者是免去領導職務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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