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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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對職務犯罪的類型主要規定了三種,就包括濫用職權型、徇私舞弊型以及玩忽職守型。而在《刑法》裏面規定的罪名中,具體就包括了這三種具體的罪名。不同的罪名有不同的條文規定,那其中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即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馬馬虎虎,敷衍了事。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上海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起點標準:

(1)死亡1人以上不滿3人;(2)重傷3人以上不滿10人;(3)輕傷10人以上不滿30人;  (4)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以上;(3)輕傷30人以上;(4)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玩忽職守罪主要由過失構成。玩忽職守罪的主觀過失,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由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對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可能導致的危害後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造成重大損害結果。

在《刑法》中,主要明確了對玩忽職守罪的規定內容,但主要是涉及到量刑處罰方面的。其中,針對此罪法律規定最高的處罰也就是7年有期徒刑。當然,要滿足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此罪,則就要看相關司法解釋中是如何規定的了。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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