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取保候審是不是不能出門?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一、我國取保候審是不是不能出門?

在我國取保候審是不是不能出門?

如果是在外出的目的地是户口所在地,那是可以的,除此之外任何地方都不能去。但必須要執行機關批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負責執行的派出所負責人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可以退還嗎?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院作出判決後,取保候審即結束。取保候審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解除取保候審時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必須出具"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

被告人或者他們的親屬憑"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直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不必在找公安機關。

憑"有關法律文書"也可以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有關法律文書"是指能夠證明案件已經結束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

刑事訴訟法的新規定,確保保證金的退還。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因此,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准去外地是不可以的。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與他人發生糾紛的情況,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如果他人侵犯自身的合法權益的時候,來保護自己。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