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不能取保候審説明什麼?
我國不能取保候審説明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或者是條件不符合我國的取保候審的條件的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這一條規定的含義是: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2.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①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②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
③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
④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
以下情況不能辦理取保候審:
①犯罪情節嚴重,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②犯罪後逃逸的;
③不認罪,對指控的犯罪有異議的;
④尚有同案人員沒有被抓獲的;
⑤外地户口,本市沒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證隨傳隨到的。
以下情況不需要申請,就可以取保候審:
①公安機關認為有犯罪嫌疑,檢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
我國的取保候審的制度實際上是規制了我國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等保證人的行為的,因為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保證人違反規定的都是要收監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