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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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流程是:接到案子後,先是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把涉及案子的相關資料和證據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再對案子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如果案子的核實通過,檢察機關就會對案子涉及的被告進行起訴。審查機關審查完畢後,會把案子移送法院審判。

在我國取保候審怎麼辦理?

若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生病需要治療,是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犯罪嫌疑人親屬(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向辦案單位書面提出申請,由辦案單位依據案情,決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審。

若同意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由犯罪嫌人一方的單位的領導或者親屬作為保證人,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

另一種方式是犯罪嫌疑人向辦案單位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保證在取保侯生期間(一般不超過12個月),遵守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規定的,保證金全額退還,否則辦案單位可以將保證金沒收!

對於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從規定可以看出,其範圍涵蓋了除可能無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又是幾乎任何一個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為法律規定的寬泛,實踐執行中取保候審的辦理也就存在着諸多的不確定因素。多數情況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認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辦案單位卻認為不符合。可大家適用的的確是同一個標準,卻能夠得出兩個不同的結論,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

其實辦案單位還掌握着另一套沒有成文規定的標準。換言之,實踐中,除具備以上兩條規定之外,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相對於暴力犯罪而言,盜竊、搶奪、詐騙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辦理取保候審時更容易一些;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實踐中90%以上審判時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可能會被判緩刑,而緩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審理期間辦理了取保候審,而判決時因不能緩刑而判3年以上的實刑,之後再被收監,就會令被告人產生對法律的不理解、對法不可知的恐懼以及對法無定律的迷惑,也不利於其改造。所以,司法實踐中,有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難取保候審。

(三)存在嚴重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這類情況,不存在社會危險性。司法實踐中,以這個理由申請取保候審的,只有嚴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會批准取保候審。

(四)懷孕的婦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一條法律已經作出規定,實踐中,孩子較小的也存在可能爭取到取保候審的有利條件。

(五)認罪的。如果不認罪,一般很難取保候審。

(六)財產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並爭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取保候審在我國的刑事法律中其實是一種適用於較輕刑罰的強制措施,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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