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筆跡鑑定不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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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讓筆跡鑑定不出時間?

一、如何讓筆跡鑑定不出時間?

樣本不合法的情況下,就鑑定不出時間,在司法實踐中,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鑑定的。文件書寫形成時間的檢驗則是筆跡鑑定的難題,目前只能有條件地解決部分問題。書寫形成時間檢驗可分為文件的相對形成時間檢驗和文件的絕對形成時間檢驗。所謂相對時間檢驗,是指有比對樣本的檢驗,通過將檢材與樣本進行比對,來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是在樣本的先或後。所謂絕對時間檢驗是直接對檢材進行時間檢驗,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不需要比對樣本。目前我國能進行的多是相對時間檢驗。紙張也非常重要,炭寫紙是不能鑑定的,炭寫紙就是那種不需要夾複寫紙即可在第二頁印上字跡的紙,第二頁不能鑑定,第一頁是可以鑑定的。

二、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內容

1、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2、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對筆跡鑑定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是非常明確的,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筆跡鑑定必須要到具備專業鑑定素質的單位或者司法機關進行專業的鑑定,所形成的鑑定報告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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