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筆跡能鑑定出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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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筆跡能鑑定出時間嗎?

對於筆跡能鑑定出時間嗎?

筆跡是可以鑑定出時間的,特別是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鑑定的。文件書寫形成時間的檢驗則是筆跡鑑定的難題,目前只能有條件地解決部分問題。書寫形成時間檢驗可分為文件的相對形成時間檢驗和文件的絕對形成時間檢驗。所謂相對時間檢驗,是指有比對樣本的檢驗,通過將檢材與樣本進行比對,來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是在樣本的先或後。所謂絕對時間檢驗是直接對檢材進行時間檢驗,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不需要比對樣本。

二、鑑定筆跡時間的效力的內容有哪些?

雖然在實務之中,有許多的司法鑑定機構在網站頁面的內容之中明確規定了可以對筆跡時間進行鑑定,出具鑑定報告。應當説這些司法機構都是具有合格條件成立的,但是由於筆跡時間鑑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並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跡時間鑑定的結果並不具有必然的確定性。即便是面對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鑑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鑑定結果。差異性的司法鑑定結果使得庭審過程中法官無法採納。在一些實際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採用筆跡時間的司法鑑定結果是不確定的。

如果執意要進行筆跡時間鑑定的話,小編建議儘量選擇當地法院或者檢察機構認同的司法鑑定機構,並詳細瞭解該司法鑑定機構的設備條件與技術條件,儘量確保筆跡時間鑑定的準確性。實在是比較不放心,可以向2個或者2個以上的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份樣本做筆跡時間鑑定。

三、筆跡形成時間鑑定內容是怎樣的?

1、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2、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一般是鑑定中心為他人寫的書寫的筆跡而進行鑑定;對於此鑑定只要原材料是真實有效的就可以鑑定出書寫的時間;此鑑定的結果也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使用,所以,在鑑定時也需要有專業的人士來進行處理,從而保障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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