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類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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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類型有哪些?

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證據中有些需要專業的機構給出司法鑑定報告,為了這份司法鑑定的報告能夠公正,不出現證據瑕疵影響使用,多數當事人會直接讓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那麼,到底有哪些類型鑑定經常由法院來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呢?大致是有司法會計鑑定、文書鑑定和“侵權”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醫學鑑定。

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鑑定機構,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在檢察機關偵查過程中,常用的專門鑑定主要有:司法會計鑑定、文書鑑定和“侵權”案的人身侵害或精神病的法醫學鑑定。

一、司法會計鑑定

司法會計鑑定,是指在訴訟中,為了查明案情,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具有司法會計專門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鑑別判定的一項司法活動。

司法會計鑑定,通過解決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獲取司法會計鑑定意見作為訴訟證據,從而達到查明財務會計事實的目的。鑑定對象是訴訟涉及的財務會計問題。司法會計鑑定與其它司法鑑定一樣,需要通過檢驗檢材獲取鑑別判定專門性問題所需的信息。

二、文書鑑定

在文書司法鑑定中,委託鑑定是指公民個人、單位、仲裁機關、人民法院在處理糾紛或案件時,對文件的真實性有異議,委託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查明事實真相提供依據。委託鑑定可以按照以下流程進行:準備送檢材料、填寫申請委託書、簽訂協議、提供有效證件和繳納鑑定費,最後領取鑑定書。

三、人體傷害法醫鑑定

司法鑑定開展的業務範圍包括:由人民法院委託,正在審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與病的關係,親子鑑定及與訴訟案有關的醫療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鑑定,文件檢驗等。其他解決糾紛的單位如單位保衞部門,公安局派出所,婦聯,計生委,勞動人事部門等委託的有關損傷程度、損傷判定、傷殘程度、親子關係鑑定。

由人民法院委託的民事賠償案件中當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關被害人精神狀態與特發事件的關係,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狀態評估。由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涉及死亡,損傷判定,損傷程度,傷殘程度,傷與病的關係,親子鑑定及與訴訟案有關的醫療糾紛等法醫學、醫學鑑定、文件檢驗等。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為了案件審理的進度經常會出現人民法院委託司法鑑定的情況,不過司法鑑定並不是兒戲,法院並不會胡亂委託,這些都有國家法律法規嚴格規定的,法院作為中立的司法機關,職責在於審理清楚案件,它是公平與正義的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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