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方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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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委託方的責任有哪些?

一、司法鑑定委託方的責任有哪些?

司法鑑定委託方有違反《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規定情形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給予警告,同時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對司法鑑定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的,由執業證書頒發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

司法鑑定人違法執業或因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司法鑑定機構賠償後,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司法鑑定人追償。

未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和執業證書的人員,為牟取經濟利益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由鑑定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司法行政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執業;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司法鑑定人在鑑定活動中有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具體情況

法鑑定人的法律責任是指司法鑑定人在執法活動中,因為故意或過失,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鑑定人的執業紀律,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影響了司法鑑定職業的形象,導致司法鑑定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後果。

目前對鑑定人法律責任的確立方式是以機構責任為主,鑑定人(自然人)責任為輔。我國現行司法鑑定機構大多數是行政機構或機關事業單位舉辦的機構,主要確立的是刑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也有一些民事責任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錯鑑的責任可分為責任錯鑑與技術錯鑑兩類,責任錯鑑是指因鑑定人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有關規定而造成在事實、證據、定性、結論等方面的差錯。如隨意破壞送檢的文書資料或檢材;對原始資料隨意取捨或檢查、檢驗不全面而影響檢驗、鑑定結論準確性的;弄虛作假,偽造結果而得不出準確結論的等等。

對於司法鑑定委託方的相關責任認定應當嚴格對照法律程序來處理,特別是鑑定人在對具體的項目進行處理時,如果存在違法的行為,導致鑑定結果不準確的,很有可能對司法判決的結果產生不利的影響,所以需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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