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有誤 - 誤判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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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筆跡鑑定有誤誤判怎麼辦?

筆跡鑑定有誤 誤判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這就決定了當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決依法享有申訴權。這種申訴屬於訴訟申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由控告、申訴檢察部門受理。

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要求,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可以由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提出。

按照刑事申訴部門管轄的規定,申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如下:

1、刑事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

2、監所檢察部門管轄被告人及其家屬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3、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以及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不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且尚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

二、筆跡鑑定出現錯誤怎麼辦?

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筆跡鑑定,一般是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人的書寫習慣具有特定性和穩定性,並在筆跡中得到反映。通過對筆跡的檢驗,可判明文件中的筆跡由幾個人所寫,是否由某人所寫,利用筆跡進行人身同一認定,證實文件的真偽。鑑定時要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明確鑑定要求,査驗筆跡物證和筆跡樣本;分析判斷筆跡是否正常,有無偽裝或由於其他原因引起的變化;選擇能反映書寫人書寫習慣的穩定的和帶有特殊意義的特徵;對檢材和樣本中找出的特徵進行比較,找出符合點和差異點;對符合點和差異點的形成原因綜合評斷;做出鑑定意見並製做鑑定書。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都是需要當事人有原件才能進行辦理,但如果對於結果鑑定出來有誤的話,而且還誤判的話,那麼這種情形對於案件的事實就不服,對於受害者就一定要再進行申訴,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自己合理的保護,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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