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程序沒有遞交筆跡鑑定申請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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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沒有遞交筆跡鑑定申請怎麼辦?

簡易程序沒有遞交筆跡鑑定申請怎麼辦?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根據檢材筆跡的特點和案情,準確地判斷筆跡特徵的變化或偽裝以及變化或偽裝的原因與程度。如檢材筆跡熟練程度一致,書寫水平與語文水平相適應、運筆自然,筆畫間搭配比例協調,書寫動作規律性強,既可認定其為正常筆跡。

如檢材筆跡的大小與斜度程度不均勻,書寫速度不一致,運筆不自然,筆畫轉折生硬但書寫動作有一定體系,相同的單字、筆畫特徵基本一致,説明它是由於客觀原因或出偽裝以外的其他主觀因素影響形成的變化筆跡。

首先筆跡鑑定一定是要在法院上進行提出的,法庭將會指定相關的司法鑑定機構來對該筆跡進行相關鑑定。如果當事人不向法院進行提出的話,而自己擅自進行筆跡鑑定,那麼該結果將不能作為證據在法院上進行呈示。只有法院規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做出來的相關鑑定結果才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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