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精神司法鑑定怎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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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濰坊精神司法鑑定怎麼操作

濰坊精神司法鑑定怎麼操作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關於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為開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鑑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地級市,應當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委員會,負責審查、批准鑑定人,組織技術鑑定組,協調、開展鑑定工作。

第四條規定鑑定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衞生機關的有關負責幹部和專家若干人組成,人選由上述機關協商確定。

第五條規定鑑定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置若干個技術鑑定組,承擔具體鑑定工作,其成員由鑑定委員會聘請、指派。技術鑑定組不得少於兩名成員參加鑑定。

第六條規定對疑難案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難以鑑定的,可以由委託鑑定機關重新委託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

二,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包括:

1、確定被鑑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種精神疾病,實施危害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精神疾病和所實施的危害行為之間的關係,以及有無刑事責任能力。

2、確定被鑑定人在訴訟過程中的精神狀態以及有無訴訟能力。

3、確定被鑑定人在服刑期間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應當採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議。

精神鑑定需要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上進行,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自己是否可以有效的處理,只要自己的情況屬實,理論上是不存在此類問題的,但是在有關環節的操作上需要注意具體的程序流程,否則當事人的精神鑑定在有關部門的審核上是比較費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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