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司法鑑定怎麼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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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鑑定怎麼鑑定?

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他們犯罪的話,可以從輕甚至免於處罰。因此,在刑事訴訟中,我們經常看到辦案機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司法鑑定,以判斷其真正的精神狀態。那麼,精神司法鑑定怎麼鑑定?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精神司法鑑定怎麼鑑定?

1、以個人名義申請鑑定的,司法鑑定機構不能受理的,它不能私自接受司法鑑定。

2、精神病的司法鑑定一般程序:

(1)案件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訴訟代理人提出鑑定要求,向公檢法辦案機關提出申請;

(2)由辦案機關決定同意

(3)由辦案機關委託司法精神病醫學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辦案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精神異常,或者作案動機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為具有不可理解性、難以預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現,也可以直接委託鑑定。

3、免費的。

刑事案件的精神病鑑定,不會向當事人收費的。因為有沒有行為能力都是國家司法機關應當查明的。但你要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是有精神病史的。若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發現犯罪嫌疑人存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形,他們也會依職權進行鑑定的。

二、精神司法鑑定有哪幾種形式?

1、門診鑑定。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即被鑑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內,禁止會客,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連續不斷的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在被鑑定人的房間內可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記錄系統,這樣便於更好地觀察、記錄被鑑定人的情況,能及時正確地作出鑑定結論。住院鑑定同門診鑑定或外出鑑定相比,它的資料更全面,結論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到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對精神病症狀不典型及有偽裝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住院鑑定。

4、缺席鑑定。在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比較少見。

現在,大家應該對精神司法鑑定怎麼鑑定大體上有了一定了解。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應該由公安機關或者法院提出委託,交給專業的司法鑑定機關執行。根據實際情況,司法鑑定機關可以選擇門診鑑定、住院鑑定等多種方式來完成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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