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低下司法鑑定費用以及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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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低下司法鑑定費用以及認定標準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法律上對於智力低下的自然人都會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對此類公民所適用法律也有所放寬,考慮到其認知能力,通常會對其處罰降低或者赦免。該如何認定這一標準呢?智力低下司法鑑定費用是多少呢?請看本站小編的解答。

一、智力低下司法鑑定費用

司法精神病因果關係鑑定例 2000

包括精神損失、精神傷殘評定、精神傷病關係鑑定等71多導心理生理檢測評定例2000

法醫精神病鑑定72法醫精神病鑑定文證審查例1000

注:“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牀鑑定”和法醫精神病鑑定需要進行醫學輔助檢查的,檢查收費標準按照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相應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另行收取費用。

二、智力低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認定標準

關於成年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範圍,我國只規定了包括痴呆症人在的精神病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樣的規定顯然是立法當時我國的社會生活狀況基礎上設立的,但隨着經濟、社會的不斷髮展,出現了很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條件的成年人,比如植物人、腦萎縮、腦癱患者等等。此時,關於規範成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範圍的法規就顯得狹窄,更不能滿足當前社會的需要,而這些人的離婚問題又屢屢出現,那麼此類離婚訴訟的能力就亟待法律來規範。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作擴大、解釋,其範圍應涵蓋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在本質上相同的植物人、腦萎縮、腦癱患者等特殊人羣。需要指出的是,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其並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是否離婚應由其自己決定。離婚的身份性比較濃,摻雜了當事人的感情色彩。“清官難斷家務事”,每個人對於婚姻的理解和體驗是不一樣的,最有發言權的應該是當事人自身。每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任何人不能越俎代庖,在婚姻問題上為他人決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有情感需求,在其未完全喪失判斷能力的時候,比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我們應尊重其對婚姻的自由決策權。所謂“鞋子是否合適只有腳才知道”。顯然,維繫或解除婚姻關係的意思專屬於本人,只能由當事人自己表示。

認定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主要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對於精神病人,人民法院一般應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具體認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輕重程度,應以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為理論性、科學性的根據,即採用醫學鑑定標準確定。訴訟中當事人為證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實的鑑定論為定案根據,來認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對於精神病人,可以參照精神病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鑑定加以確認。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診治過程中,有關專家對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學檢查、檢測等績性意見,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確認時作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無異議為限,或者經開庭質證雙方無異議,法院予以採信,或者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印證為審查條件。對於患有其他疾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參照醫院的診斷證明。

3、可以參照羣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須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羣眾公認的事實,應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住所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具有真實性的證明材料所認定的事實。同時,也包括周圍羣眾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左鄰右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長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況的感知和認識。對這類事要求是:能夠起到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病情的情況,比如,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後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現在仍然繼續有的精神狀態,並且是人們均普遍認為和説法一致的事實。第四,關於在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該精神病人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為解決當事人對此項訴訟爭議,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需按民事訴訟法程序作出認定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告知申請人按特別程序進行訴訟。

我們上文有智力低下司法鑑定費用的基本會涉及到的鑑定種類與費用明細。需要的朋友可以大致參考。我國法律對於智力低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處罰標準較低主要是考慮到其個人本身行為能力有限,所以也希望監護人可以起到監護作用,不要讓他們做出過激行為。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青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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