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鑑定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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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鑑定怎麼處理?

司法鑑定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因部分證據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取證,而要通過科學途徑進行鑑定,從而為訴訟提供有力證據的過程。司法鑑定不同於普通鑑定,他是訴訟特有的服務,不服務於其他事項。但在訴訟案件中往往會存在這樣的情況,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鑑定的實施,這使得案件的進展受到阻礙,此時,我們應該怎麼做呢?

一、司法鑑定

所謂“司法鑑定”,區別於一般的鑑定,強調是在訴訟過程中,為訴訟活動提供鑑定服務;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性知識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負責任的鑑定意見。

二、司法鑑定程序規定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三、對方拒不配合時應怎樣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請司法鑑定,此鑑定必須對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筆跡鑑定,親子鑑定等等,對方拒絕配合,會導致鑑定無法實施,無法認定需要通過鑑定確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果。此時應當推定申請鑑定一方所主張的待鑑定案件事實成立。因為負有舉證責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請鑑定並得到法院准許時,已經完成舉證義務,此時舉證責任轉移到應當配合鑑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鑑定才能完成其舉證義務,其拒不配合鑑定,視為放棄舉證,應當對案件事實的舉證不能承擔不利後果。即,可推定申請鑑定一方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

在訴訟活動中,舉證是訴訟雙方共同的責任,雙方均有義務配合司法鑑定,以保證訴訟的順利有效進行。若一方提出司法鑑定,對方拒不配合司法鑑定時,造成的後果應該由拒絕方來承擔,或者,可以推定申請鑑定方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因此,在案件遇到阻礙證據較為缺乏時,可以通過司法鑑定的方式來尋求答案和幫助,此時,對方一般不會拒絕司法鑑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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