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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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在許多刑事案件和刑事訴訟中,司法鑑定人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他們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或者藉助高超的科學技術對於許多與刑事案件訴訟相關的內容進行鑑定,以幫助司法部門更好地判定案件性質並對其進行正確的處理。許多民眾還不太瞭解司法鑑定人這一羣體具體的一些發展情況,下面小編就為大家對司法鑑定人法律地位以及職能是什麼進行簡單講解。

一、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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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的地位包括科學技術地位和法律地位兩個方面,從科學地位來説,是具有專門知識的自然人,從法律地位來説,接受鑑定委託後是訴訟活動的參與人。對於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有兩種不同的學説。

在大陸法系國家,司法鑑定人通常被定位為利用專門知識“幫助”法院進行識別活動的人,是審判官的科學輔助人,因此司法鑑定人的職責是彌補法官知識和經驗的不足,其活動往往具有準司法活動的特徵。

在英美法國家中,法律把司法鑑定人規定為專家證人。鑑定結論為專家證言,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證言區別於普通證人的證言。司法鑑定人通常被定位在訴訟當事人的科技助手,鑑定人也往往由訴訟當事人,來聘請,為訴訟各方服務。

我國,根據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鑑定人屬於訴訟參與人,其法律地位與大陸法系的司法鑑定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在立法理念上被定位為法官的科技助手。法律為了保證司法鑑定人所作鑑定結論的可靠性,以及更好地參與訴訟,幫助法官認定事實,其在訴訟活動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與承擔一定的義務

依據指引: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

第八十二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爻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暫行規定》(1989年7月11日)

第二條 精神病的司法鑑定,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鑑定結論,為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的科學證據。

③《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3號令發佈)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人(以下簡稱司法鑑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鑑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中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科學鑑別和判定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司法鑑定人職能是什麼?

在訴訟制度或證據制度中,鑑定人是指接受當事人委託或者法院指派對於案件事實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科學合理判斷的專家。

在大陸法系和我國,專家是從屬於法院的鑑定人,具有鑑定所需的學識和經驗的專家有擔任鑑定的義務。在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多由當事人向法院提供,可以説是當事人的專家證人,但是,如今英美法系一些國家開始強調專家證人對法院擁有優先職責,即專家證人應獨立於委託當事人,立足於客觀事實,運用科學知識,為法院發現真實和公正裁判服務。

鑑定人的主要職責是,對於案件事實中的專門問題,運用科學原理和合理經驗,依照法律的規定,獨立地做出科學和合理的判斷。許多國家非常重視鑑定人的職責和操守,比如德國《民事訴訟法》第410條中規定,鑑定人應在鑑定前或鑑定後宣誓;在誓詞中,鑑定人應表示:在要求他作的鑑定中,他公正地並依自己的良心和良知進行鑑定或已經作了鑑定。此外,有些國家專家協會內部也制定了有關行為規則,比如英國的《專家守則》。

鑑定人應當遵行:

(1)科學原則,運用科學原理和合理經驗做出鑑定結論;

(2)獨立原則,鑑定不受任何外來的非法和不合理的影響;

(3)中立原則,鑑定人與鑑定的案件及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

(4)合法原則,經過合法方式確定的合格的鑑定人必須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鑑定,並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鑑定結論;

(5)誠實信用原則,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鑑定事項轉交給他人、合理使用鑑定費用、真實及時地進行鑑定、及時提交鑑定結論和返還有關資料、按時出庭接受詢問等。

關於專家證人的法律責任,各國存在較大分歧。為了專家證人講真話和暢所欲言,英美法系國家多規定專家證人提供證言擁有豁免責任的特權,不受追訴。而大陸法系國家,將專家提供鑑定結論作為公法義務,然而對於鑑定人的法律責任多未做出明確規定。在我國,鑑定人責任包括偽證罪、拒絕出庭和宣誓的責任、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等。我們主張,鑑定人主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輔之以取消其報酬及偽證罪。當然,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採取重大過錯為構成要件。

由以上可知,司法鑑定人法律地位即等同於訴訟地位,在刑事訴訟中,司法鑑定人的鑑定證據以及最後的結論對訴訟結果起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司法鑑定人在實現自己職能的同時也需要遵循基本的原則,其一切目的都是保證司法的公正,保護人民一切合法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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