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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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很多案件中,我們都會看到司法鑑定人在出庭作證,這就涉及到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問題。關於這方面的知識,相信很多人並不清楚。為了幫助大家準確瞭解相關內容,本站小編蒐集了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一、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明確規定,鑑定人與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一樣為訴訟參與人。一般認為,鑑定人既不是某一當事人的證人,也不是法官的“科學輔助人”,他是幫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中有關專門問題的專家,同時又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之一。有學者甚至認為,我國的鑑定人在訴訟中處於一種獨立和超然的地位,在鑑定過程中,鑑定人獨立於訴訟雙方,只根據案件的事實超然進行鑑定。這一法律地位明確了我國鑑定人並不享有優越於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地位和權利,其鑑定結論也無“科學判決”的性質。相比較而言,我國鑑定人的法律地位比英美法系國家的高,比大陸法系國家的低。

二、理論基礎。

我國的鑑定人既不同英美法系國家的“專家證人”,也與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官的助手”有別,其主要原因在於我國的訴訟制度與它們不同。我國傳統的訴訟模式屬於強職權主義,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順應保障涉訟公民人權這一世界潮流,借鑑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因素,加強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護,適當削弱司法機關職權,從而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交融的新刑事訴訟格局。一方面法律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問題,由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另一方面又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服鑑定結論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和補充鑑定。這就決定了目前我國的鑑定人的訴訟地位高於英美法系國家而低於大陸法系國家,即處於獨立的訴訟參與人的地位。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司法鑑定人的訴訟地位屬於訴訟參與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作為證人,也可以作為專家存在。當然成為司法鑑定人也是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不具有相應的鑑定資格。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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