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的檢材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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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的檢材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一、筆跡鑑定的檢材的時間要求是什麼?

筆跡鑑定的檢材的時間要求是儘快送往,最好是一個月之內的筆記,筆跡鑑定主要運用的是碳元素的時間變化而判斷時間。

兩個簽字的先後順序除非相差很久,從紙張、墨跡的區別可以大致判斷先後順序。

二、鑑定的具體內容

但筆跡形成時間的鑑定目前從技術上無法精確,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鑑定:

1、通過對不同筆跡墨水成分的鑑定,可以判斷其是否為同一支筆書寫,如不是同一支筆,可作為偽造的依據。

2、如果筆跡和印章有交叉、重疊的地方,從顯微鏡就可以看出是先蓋章還是先寫字,如果同一張紙上的字在蓋章前有,蓋章後又出現了,就值得懷疑。

3、一般情況,對外委託文件製成時間鑑定時,應要求送檢單位提供比對的樣本,若送檢單位不能提供樣本,目前只有少數鑑定機構用多次測定法能鑑定三個月以內的製成文件;極個別公安部門的鑑定機構能鑑定六個月的以內的製成文件,由於受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送檢鑑定的檢出率不高。對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人員應對委託案件的鑑定條件和鑑定機構的資質、能力進行審查,對落款時間和懷疑時間超過六個月的,要求送檢單位必須提供比對的樣本。

4、由於檢材與樣本在紙張、墨水、油墨、保存環境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鑑定結果產生決定性影響,鑑定機構自備的樣本不可能滿足與送檢材在紙張的種類及顏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環境的温度、濕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鑑定機構的自備樣本進行文件製成時間鑑定。

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鑑定的。文件書寫形成時間的檢驗則是筆跡鑑定的難題,目前只能有條件地解決部分問題。書寫形成時間檢驗可分為文件的相對形成時間檢驗和文件的絕對形成時間檢驗。所謂相對時間檢驗,是指有比對樣本的檢驗,通過將檢材與樣本進行比對,來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是在樣本的先或後。所謂絕對時間檢驗是直接對檢材進行時間檢驗,確定檢材的形成時間,不需要比對樣本。目前我國能進行的多是相對時間檢驗。

在現在的民事訴訟活動當中,尤其是一些債務債權糾紛過程,經常會遇到關於筆記方面的司法鑑定,此時需要送往具體的筆跡樣本,對於筆跡樣本來説一定要及時的來進行送往,而且筆跡越清楚越好,這樣司法鑑定所做出的結果的準確程度會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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