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W

司法鑑定對方不承認怎麼辦

民事糾紛中如果有傷亡情況的話自然在司法途徑的解決過程中會要求進行司法鑑定,對於鑑定進行相關的賠償,不過有些時候對方對於司法鑑定並不承認,司法鑑定對方不承認的情況其實也並不少見。那如果一段司法鑑定對方不承認的話要怎麼處理呢?

司法鑑定對方不承認

應當申請法院提交鑑定部門進行鑑定,在必要的時候法院會依職權提交司法部門進行鑑定。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鑑定請求權,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的,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重新鑑定,法官控制鑑定的最終決定權。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鑑定申請權能實質性的行使,法律還應規定,只要當事人提出的鑑定申請符合法定程序性要件,法院就應當批准,不得對控辯雙方實行差別對待或歧視。法院不批准當事人的鑑定申請得説明理由。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鑑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的過程中有很多的問題都是需要我們去注意的,因為在司法鑑定的過程中有很多的事情需要我們去配合處理,而且鑑定的結果對雙方來説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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