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被告方有權利拒絕嗎?
一、筆跡鑑定被告方有權利拒絕嗎?
筆跡鑑定被告方無權拒絕,原告申請字跡鑑定,被告拒絕配合,這種情況下,法官應該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對於原告申請的有關字跡(筆跡)鑑定,如果申請鑑定的內容是該筆跡是否是由被告書寫而成,而被告拒絕配合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的規定,由法院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依法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筆跡鑑定是司法審理程序中,進行調查取證的一個關鍵環節,特別是涉及到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時,可以通過對筆跡進行鑑定來達到辨別當事人的目的,被告方是無權拒絕合法的證據的,司法機關可以按照筆跡鑑定的結果來合理合法的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