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被告方有權利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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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跡鑑定被告方有權利拒絕嗎?

一、筆跡鑑定被告方有權利拒絕嗎?

筆跡鑑定被告方無權拒絕,原告申請字跡鑑定,被告拒絕配合,這種情況下,法官應該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對於原告申請的有關字跡(筆跡)鑑定,如果申請鑑定的內容是該筆跡是否是由被告書寫而成,而被告拒絕配合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的規定,由法院作出對被告不利的認定,依法認定原告對這份證據的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 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第七十八條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第七十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闡明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

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是否採納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書中表述。

筆跡鑑定是司法審理程序中,進行調查取證的一個關鍵環節,特別是涉及到合同糾紛經濟糾紛時,可以通過對筆跡進行鑑定來達到辨別當事人的目的,被告方是無權拒絕合法的證據的,司法機關可以按照筆跡鑑定的結果來合理合法的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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