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賄罪如何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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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賄罪如何進行認定

隨着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量刑標準的修改,很多人開始對受賄罪關注起來,其中不少人都想了解該如何認定受賄罪的知識。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大家做一個比較詳細的介紹吧。

一、罪與非罪

(一)離(退)休國家工作人案件的認定

本法第388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因此,這一規定包含了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成為受賄罪主體的內容。理由是:一是地位的形成,通常是職權孕育的結果,兩者互相依存;二是地位形成,往往與行為人擁有職權時間的長短、高低成正比;三是在一般情況下,職位的喪失並不直接影響行為人地位便利條件的消失。所以説,當國家工作人員離f退,休後,雖職權喪失了,但因原有職權而形成的地位便利條件;不會即刻消失。這就為該類人員變成受賄罪主體提供了可能的條件。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具體來説:

1、要嚴格把握任職前與任職後的界限。即要以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法律|教育|網或被任命之日起為標準區分,即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為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前的受賄行為;而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包括當日)以後而為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後的受賄行為。

2、是否依法追究行為人任職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受賄行為與行為人任職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如果存在,則應認定為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則不宜按受賄罪論處。具體來説:

(1)行為人與請託人之間有許諾,但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在任職後並沒有履行職前許諾的,則不構成受賄罪,但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收受賄賂後,在任職後履行了職前許諾即為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則應以受賄罪處。

(2)行為人與請託人之間有了承諾,但當行為人任職後沒有按照職前承諾的內容為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而為請託人謀取了其他利益的,則不影響行為人受賄罪的成立。

(3)行為人與請託人之間的承諾,行為人任職後應主動履行承諾,但因客觀原因未能使為請託人謀取的利益實現的,亦不影響行為人受賄罪的成立。

(三)國家工作人員親屬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可以成為受賄罪的共犯,而無論該親屬本身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四)科技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所謂科技人員受賄案件,是指科技人員在科研活動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8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1989年11月6日)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在科技活動中經濟犯罪案件的意見》(1994年6月17日)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在認定科技人員受賄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從技術活動的性質來認定科技人員是否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2、正確認定科技人員受賄行為的類型。

3、正確認定科技人員的受賄行為,是否是在利用職務之便的條件下完成的。

4、對既有行政職務上又具有技術職稱的人員,如果根本沒有或無能力為他人提供技術服務的,卻在履行行政職務時,以提供技術勞務為名,索取對方財物或收取對方財物為其謀利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5、正確認定業餘兼職的含義及科技人員在業餘兼職中收取報酬與受賄犯罪的界限。

(五)律師從業人員受賄案件的認定

根據本法第163條、本條、第386條和第387條規定,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1996年5月15日)第2條規定,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一般情況下,律師不能單獨成為受賄罪的主體,只可以成為受賄罪共犯。

但是,《律師法》第16條規定:“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依法自立開展律師業務,以該律師事務所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同時,本法第163條也進一步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385條、第386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下列律師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果收受、索取的財物價值或使用價值達到5千元,或者未達到5千元,情節嚴重時)應按受賄罪定罪量刑:

(1)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中的工作人員;

(2)上述律師事務所委派到其他單位依法從事執業活動的律師;

(3)擔任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法律顧問的律師;

(4)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託依法從事公務的律師。

除上述律師從業人員之外的執業律師,如果在執業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的,如違犯其他法律規定,依相關規定處罰。

(六)有價證券受賄案件的認定

所謂有價證券受賄案件,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有價證券,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因此,作為財物表現形式的有價證券,可以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券面所表現的財產權利必須實際持有其券才得以實現的書面憑證。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國庫券、金融債券、企業債券、股票、提單、倉單等。

(七)股票受賄案件的認定

股票也是一種有價證券。司法實踐中,要正確處理股票受賄案件,有兩個法律問題需要明確加以解決。其一,是股票能否成為賄賂的內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玫受股票的,能否認定為受賄性質;其二,是如果股票可以成為賄第賂的內容,那麼,對收受股票的行為,又該如何認定其犯罪數額。

股票是股份公司發給股東的對公司財產擁有所有權的憑證,是股東藉以取得股利的一種特殊的有價證券。它主要有三個特徵:其一,股票自身沒有價值,它僅僅是股東藉以取得財產所有權、領取股利的一種憑證,其二,股票有一定的價格,它可以在規定的場所通過買賣或者轉讓,給股票持有人帶來財產收入;其三,股票持有人的股金投入是不可贖回的,它有別於一般的有價證券。

(八)非財產性利益受賄案件的認定

就目前而言,以非財產性利益的受賄行為屢見不鮮。它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財產性利益,而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其中,非財產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紹職業、提豐、入黨入團、調換工作、授予榮譽稱號、提供性服務等。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犯罪的對象,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大觀點。但我們認為,非財產性利益能否成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必須嚴格依照本法規定。根據本條規定,作為受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財物。當前嚴格將賄賂限定於財物範圍之內,並以此來認定受賄罪,是符合本法規定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也是嚴格執法的需要。因此,我們主張,非財產性利益不能成為受賄犯罪對象。

但是,這並不是説,對以毯韭財產性利益為犯罪對象的賄賂犯罪就予以放縱,而法律|教育|網應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加以懲處,如玩忽職守罪等。

二、此罪與彼罪

(一)區分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在客觀行為表現、犯罪對象和主觀方面有相同之處。但兩者亦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從一般受賄罪中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罪種,它具有自己獨特的犯罪構成標準。其受賄犯罪主體範圍是指:(1)公司工作人員;(2)公司以外企業的工作人員。就是説,除了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之外,還有利用職務之便的工人。而受賄罪的主體主要有:(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在國家各類事業機構中的工作人員;(3)國有公司、企業中的管理人員;(4)在公司、企業中由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委派的管理人員;(5)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股份、合營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能的人員;(6)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司、企業的利益。而受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包括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公務人員的廉潔性。

3、定罪量刑幅度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處罰要比受賄罪輕些。

(二)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界限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相同點是,犯罪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是,兩者又有如下區別:

1、侵犯客體不同。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侵犯對象不同。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賄罪是採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自己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三)區分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要挾等手段,強行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受賄罪與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有時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的索取財物手段與受賄罪的索取財物手段相類似,因此,有時不好區分二者的界限。這兩種犯罪除了犯罪客體不同和犯罪主體有不同之處以外,在客觀方面也是不同的。雖然同有一個“索”字,但其性質、特點都有區別。敲詐勒索罪的勒索是採用暴力、威脅或其他加害行為或者以其他要挾的方法,強行迫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公私財物。受賄罪的索取財物行為,一般只是提出索取財物的意向或要求,並不採取暴力、威脅等強行勒索手段,有時也可能出現一些刁難、要挾的情形,但它畢竟與敲詐勒索罪的強行勒索、要挾行為的性質不同。

(四)受賄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受賄罪與詐騙罪都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特點,但也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而後者則是一般主體。

2、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為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3、客觀行為表現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而後者則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

(五)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受賄罪與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兩者也有以下區別:

1、犯罪主體的範圍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後者則是家工作人員中的司法工作人員。

2、客體不同。前者破壞了國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後者侵犯了國家的司法制度。

3、徇私的目的不同。前者是為行賄人謀取利益,後者則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4、客觀行為表現和量刑根據也是不同的。

另外,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轉化為受賄罪的主體。

以上就是對受賄罪認定內容的詳細講解,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知識。要是你還想了解受賄罪立案標準、量刑標準等方面的內容,可以繼續關注我們本站網站後期推出的文章,同時你有疑問的話可直接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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