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受賄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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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員工受賄罪怎麼認定?

企業員工受賄罪就是指企業裏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國家的相關規定。那麼大家知道什麼具體是企業員工受賄罪呢,又怎樣認定呢?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企業員工受賄罪相關問題。

企業員工受賄罪

一、概念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本罪與收取合理報酬行為的界限

公司、企業人員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企業章程允許的範圍內,以自已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行為不同於受賄行為。例如公司、企業人員在企業與市場的中介活動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本單位同意,從事正當的業務活動及技術、信息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發展解決各種技術難題,而獲取合理的報酬是勞動所得,是一種合理的勞務報酬,而不是受賄行為。區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獲取合理報酬的界限,關鍵在於看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否為勞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是用勞動換取的報酬,而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以各種名義上的“勞動報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應認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四、[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董事、監事、經理利用職權收受賄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的,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退還公司財產,由公司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企業員工受賄罪相關問題,大家看了之後也一定也有所瞭解。作為企業人員,應該保持在職務工作方面的廉潔性,不要以身試法。小編的介紹就到這裏了,大家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歡迎到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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