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證據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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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證據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行賄罪證據問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刑事案件中的證據資料種類有哪些?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三、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行賄罪或是其他的犯罪行為,沒有證據是不可能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只不過,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證據都沒有什麼參考性,就比如行賄罪,並不會沒有證人證言就不能定罪。但是,有一點行賄案件中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絕對不可能被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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