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 舉證原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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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舉證原則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工傷認定 舉證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第2款和《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舉證的,人保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這表明,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否定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傷害是由勞動安全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説明,在工傷認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用人單位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都要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具體認定標準如下所示: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勞動者是享有辭職的權利,如果發生工傷的,需要申請工傷認定,認定是需要一定時間的,那麼,工傷認定期間離職影響賠償金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期間辭職的,對以後的傷殘鑑定和賠償都是有一定影響的,建議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期間不要辭職。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要在事故發生的一個月內申報,如果公司不申請,則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需提交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勞動局的網站一般有下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等;

2、如果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一般設立在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作中事故發生後,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單位不為職工申請認定,職工或者近親屬可在1年內(時效)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這些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工傷認定時限中止。

工傷認定是需要進行舉證的,多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遵守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也就是説,用人單位應該做出否認工傷的舉證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該傷害不是因為勞動安全導致的,那麼就是屬於工傷的情形。所以無論怎樣都是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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