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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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近些年,在我國改革開放形勢一片大好、國民經濟保持高速增長、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的大背景下,卻出現了一些不和諧因素,少數政府部門單位只顧抓發展、要政績,忽視了廉政勤政建設和防腐拒變教育,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顧鈔票子、錢袋子,放鬆了價值觀、世界觀和人生觀的持續改造,被不法分子行賄的糖衣炮彈攻破了廉潔關口,那麼,近幾年受賄罪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受賄罪案件的特點有哪些?

1、主體身份的特殊性

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共同受賄罪的主體則不一定全部是國家工作人員。在共同受賄人當中,必須有一個是國家工作人員(否則就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問題),其他的共同受賄人則可以是該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親屬或是朋友。在理論上,共同受賄人可以是兩人以上,同時涉及配偶、親屬和朋友。但是在實踐中,共同受賄人出於保密性的考慮,多控制為兩人:國家工作人員及其配偶。這也是家庭財產夫妻共同所有這種特殊情況造成的。

2、犯罪主體的反偵查意識很強,預審時頑抗心理很重 

在近年來查處的受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具有幾十年業務經驗的人才,在本行業內一般屬於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所以為了避免身敗名裂,這些犯罪嫌疑人在受賄之前就和共同受賄人一起商量好如何收受財物才安全,萬一東窗事發應如何應付紀委和司法機關的調查,如何利用行規來規避法律、逃脱法律制裁等等,反偵查意識極為強烈。這也使得共同受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能夠裝得十分坦然,矢口否認共同受賄的事實。

3、犯罪手段日趨多樣性

隨着我國法制進程的加快,反貪污賄賂的力度不斷加大,很多受賄手段已經被偵查人員所掌握,不少蠢蠢欲動的邊緣人”勤於學習”,不斷觀看揣摩各種反腐倡廉的影片,研究各種紀實案例,苦心鑽研安全的受賄手段。一旦想出自認為萬無一失的手段會付諸實踐,在合法外衣的包裝下完成骯髒的交易。單是家庭共同受賄這一種方法,就可按受賄時間分為事前受賄、事後受賄和分期受賄等;按財物品種可分為現金受賄、實物受賄、有價證券受賄、雅賄”(指收受古玩字畫)等等,受賄手段層出不窮,這對偵查人員的偵查能力與方法是一種很強的考驗。

4、共同受賄案件的日趨隱蔽性和受賄行為的漂白性

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行賄方必須將行賄行為隱蔽化,讓被行賄人放心收下賄賂,才能達到利用受賄人手中權力獲取利益的目的;受賄人出於對自身地位和發展的考慮,必然要求行賄人的行為要神不知鬼不覺,並且要儘可能地進行合法化包裝,將行受賄行為漂白成正當經濟往來或者其他合法行為,共同受賄的出現就是在這種思想的驅使下產生的。由於不是直接送給國家工作人員財物,那麼該國家工作人員為他謀取利益也就不是為了好處;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收受財物也不是為了給他人謀利益,只是和送錢物的人私人關係好罷了。經過這樣一番倒手,本來十分清晰的行受賄關係被隱藏、被漂白了。

5、犯罪數額的遞增性

由於現階段被查處的共同受賄案件只佔實際發生案件的冰山一角,在僥倖心理的驅使下,再加上有賢內助、好兒女等從旁協助,犯罪分子們更加有恃無恐的索賄受賄,胃口越來越大。在近年來被查處的共同受賄案件中,多數案件的涉案金額都在十萬元以上,百萬元以上的共同受賄案件在基層反貪局也屢見不鮮。

綜上所述,關於近幾年受賄罪案件的特點,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受賄罪的行為人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近幾年還出現了配偶共同犯罪的趨勢,犯罪人應對調查審訊的準備充分、受賄方式也不斷更新變化,包括利用配偶或直系親屬共同受賄來試圖洗清賄款,給案件偵查審理增加了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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