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賄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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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受賄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一、對於受賄罪辯護要點有哪些?

第一,被告人的身份問題。我們知道貪污賄賂犯罪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才有可能涉嫌的犯罪。一般來説貪污罪的主體範圍要遠遠寬於受賄罪,而受賄罪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不包括受委託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但是如果是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受賄行為的以受賄罪論處。這其中既要考慮到被告人的身份,又要考慮到其職務、分管職責等行政性的因素,因此,在為貪污案件做辯護的時候尤其要考慮被告人的身份問題和職責分工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其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的認定。

第二,受賄方式。一般來説,生活中受賄的方式多種多樣,我國刑法規定的受賄方式簡單來説可以大概分為索賄型、事後受賄、斡旋受賄、商業受賄等等。另外司法解釋還規定了一些特殊的受賄方式:比如交易、收受乾股、假投資、假手賭博等;以安排工作為名,不實際參加工作而單純領取薪酬。不論是哪一種方式,其目的都是把職務行為進行了交易。比如在索賄型受賄過程中只要行為人提出索賄就已經構成犯罪,並不要求實際收到相應的財物,更不要求為行賄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當然,索賄的情況下一般要從重處罰。這裏僅僅以索賄為例,簡而言之就是辯護律師在接觸到一個受賄罪的刑事案件時,要考慮到被告人的受賄方式,因為這個有可能使得一些收受財物的行為不被認定為受賄行為。

第三,受賄的金額。這裏要跟大家首先解釋一下,在索賄的情況下不要求受賄金額。但一般來説都會影響案件的量刑,但是如果是被告人能夠積極退贓,認罪悔罪,如實供述等情節的,以及説明某些錢款的來源和用途的等情節的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不明知財物的價值而索取或者收受的,按照事後鑑定的財物數額來計算,而如果收受的是違禁品等,則可不計算數額,按照情節輕重來處罰。另外,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後所獲得的孳息等不能算作受賄數額。還有一點就是法院有時候會考慮被告人受賄錢財後,該筆錢財的用途,是用來享樂還是投資,還是原封未動及時上繳,這在一定程度上都會影響對受賄罪的量刑。

第四,被告人是否有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當然不論謀求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都不會影響受賄罪的認定,但是在量刑時,法院則會適當考慮謀取利益是否給他人或者國家造成了重大損失,如果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則在一定程度上性質會更惡劣一些。

第五,被告人是否有法律規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這一點包括但不限於自首、立功、坦白等情節。根據法院的量刑規定來看,如果有上述情節的,會在法定量刑幅度內按一定比例進行計算實際判處的刑期。

綜合上面所説的,受賄罪只要一旦產生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刑法,但對於律師在為被告進行辯護的時候,也會結合實事來進行辯解,是否可以因合理的辯解而減輕當事人的刑法,所以,一般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有合法的證據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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