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無罪辯護詞範文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8W

盜竊罪無罪辯護詞範文是怎樣的?

一、盜竊罪無罪辯護詞範文是怎樣的?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指派我們擔任上訴人嚴某涉嫌盜竊罪一案的二審辯護人。接受指派後,我們依法多次會見了上訴人嚴某,認真研究了本案的相關證據材料,現根據本案事實結合有關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望法庭參考採納:

我們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嚴某盜竊罪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對本案定性錯誤。

被害人鄭某的陳述作為原審判決認定嚴某有罪的唯一一份直接證據,矛盾重重,合理懷疑無法排除,且系孤證,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被害人鄭某在筆錄中稱涉案存單一直放在其腰帶裏,腰帶平時貼身綁在腰上,連睡覺,甚至在與嚴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都沒有拿下來,腰帶上面有一條拉鍊,只有拉開拉鍊才能取到裏面的東西,身份證系放在其馬甲口袋裏,馬甲平時都穿在身上,睡覺時把馬甲摺好放在枕頭底下,嚴某到其處後,其每天都會檢查腰帶裏面的存單,檢查存單時會用手按壓一下腰包看存單有沒有在,有時候還會把存單拿出來清點一下(詳見卷一第102、103、117、118頁)。可見,卻無法説出精神不清醒的原因以及不清醒狀態的持續時間,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裏鄭某身體健康,沒有生病沒有吃藥,甚至依舊每天固定去下濂老人館打麻將,絲毫沒有精神不清醒的症狀,更不可能在長達10天240個小時的時間裏統統“忘記”了檢查其一直謹慎保管的銀行存單。

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具體到本案中,我們知道,非本人持存單去銀行取款,必須攜帶存單、存單所有人的身份證件、取款人的身份證件,並且必須知曉存單密碼。因此,銀行存單、身份證及存單密碼的取得方式系認定嚴某的行為是否屬於“祕密竊取”的關鍵,遺憾的是,原審判決對前述關鍵情節的認定卻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審判要求。

其一,關於存單及身份證。如前所述,被害人鄭某日常對存單及身份證件保管謹慎,寸不離身,他人要從鄭某處拿走存單及身份證件難之亦難,可能看到的。可見,最後一次取錢,假設存單系嚴某盜走的,在長達20天左右的時間裏,鄭某隨時都有發現存單異動的可能,難道嚴某會一往如常的呆在鄭某身邊而不怕被發現?第二,嚴某在離開鄭某後,並沒有像犯罪的人一樣更換手機、逃之夭夭,多次主動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詳見卷一第24頁到案經過中載明:“以打電話的方式傳喚犯罪嫌疑人嚴某,嚴某到達倉山公安分局刑偵大隊”)。第三,嚴某在離開鄭某時,留下一封涉案假存單無實物證據(詳見補偵卷第8頁情況説明),不排除假存單上確有能夠反應本案客觀事實的內容,在此情形下,若主觀臆測涉案假存單的製作目的,難免有失偏頗,亦有違法律公正。

綜上,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我們認為,現有定案證據明顯不足,直接證據系孤證且自相矛盾,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依據,間接證據亦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且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相互矛盾,無法一一對應,合理懷疑無法排除,根據疑罪從無的刑事司法原則,請求法庭依法改判上訴人嚴某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法庭合理採納。謝謝!

此致

敬禮

二、盜竊罪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對盜竊犯罪的量刑更規範、更標準;相關條款如下: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格】

(一)犯罪數額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的,基準刑為罰金刑;犯罪數額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基準刑為管制刑;一年內入户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以盜竊罪論處的,基準刑為拘役刑;

(二)盜竊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盜竊價值2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盜竊公私財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對於刑事案件進行辯護的話,那麼是可以從兩個角度來進行的,第一個就是無罪辯護,另外一個就是罪輕辯護。比如説盜竊罪就是可以從無罪辯護的角度來進行的,在這裏給大家介紹了一下辯護詞的內容。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