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與代理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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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辯護與代理有什麼不同

律師辯護與代理有什麼不同

辯護是律師一種特別的代理項目,而律師代理則泛指律師開展工作的方式。

(一)律師擔任辯護人,特指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代理。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作為代理人

律師作為代理人,業務非常廣泛,可以代為進行訴前調查、代為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以及刑事自訴案件的訴訟;可以代為進行非訴案件如代理申請上市、申請專利、申請商標;可以代為起草法律文件如律師函。律師也可以代理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等。

二、辯護人的特徵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於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進行辯護,獨立履行職務,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既不受公訴人意見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左右;既不能成為“第二公訴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辯護人與出庭公訴的檢察人員的訴訟地位應當是平等的,他們均服從法庭審判人員的指揮,依法履行各自的訴訟職能,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辯護人承擔辯護職能時,僅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其法定職責就是忠實於案件事實真相,尊重客觀證據,堅持真理,既不能主觀想像、猜測,也不能歪曲事實,以有效地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三、常年個人法律顧問業務類別

1、解答涉及私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有關法律諮詢,包括但不限於債權債務、婚姻家庭、房屋買賣等等;

2、起草、修改、審查涉及私人事務的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

3、接受私人委託發表聲明、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

4、協助辦理私人財產(房屋、股權等)的轉讓、質押等手續;

5、協助監管私人財產;代為辦理公證;

6、調查工商資料及其他法律材料;

7、協助聘請人與涉及其個人權益的法律事務與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談判;

8、接受私人委託的其他法律服務,委託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仲裁、勞動仲裁、行政複議、聽證活動等。

律師的工作內容在接受委託之外還包括提供法律意見、作為見證人、解答疑問等等。律師還有資格接受法院的委託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權接受公安機關的委託為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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