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判無罪誰負責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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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訴案件判無罪誰負責判決?

公訴案件判無罪誰負責判決?

法律規定來,人民法院有權這麼做,人民法院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對被告按實際情況及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判決,即使是檢察院也無權干涉。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判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或者犯罪現實不清等情形的,可以判處犯罪嫌疑人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訴案件就是執法人員要追究違法者的責任所提起的案件,但如果這個案件沒有合法的證據是不能對被告進行判決的,但這個權利也只有法院有權利進行負責判決,對於不追究責任的當事人就會當庭的釋放,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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